蒋能财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经济法专业,荣获法学学士学位,曾就读于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法律系、在北京金同方计算机学校专修计算机,获得计算机网络软硬件工程师证书,并被邵阳市司法局评为全市第三届优秀律师。现任湖南越城律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蒋能财律师
手机号码:15873783733
邮箱地址:1372312514@qq.com
执业证号:14305201210165252
执业律所: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春风路22号
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,要求赔偿的,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以下规则:
一、产品责任的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,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。在产品责任中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的,也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,而不适用《民法通则》中。
二、1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;
三、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和延长的规定;
四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,该权利的最长权利存续期为10年,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时起算;
五、10年最长权利存续期的性质为除斥期间,不适用《民法通则》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和延长的规定。
六、10年最长权利存续期不同于《民法通则》规定的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,前者期限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,而后者消灭的仅仅是胜诉权。
七、产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,并且该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,在该安全使用期内继续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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